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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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顺皓包装材料制品厂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鑫东扬纸箱制版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鑫东扬纸箱制版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合计货款人民币67949.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31止,被告欠原告合计货款67949.6元,原告多次上门收取都被拒绝,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顺皓包装材料制品厂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不同于现实发生的客观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从事字体模板印刷,被告为纸箱制造商,原告为被告的纸箱上印刷字体图案。2017年11月4日,原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鑫东扬纸箱制版店出具《制版报价单》载明,客户:顺皓,联系人:龚小姐,激光板每平方英寸0.28元,树脂版每平方英寸0.75元,报价人:黄先生,龚顺在客户盖章处签名。 原告2020年6月2日出具的《5月份对账单》显示,被告共欠原告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加工款72949.6元,被告在该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财务在该对账单上写明:共72949.60,5月25日已付5000,余67949.60。 原告提交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7日《送货单》进行佐证。 裁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2017年起原告为被告提供印刷服务,根据原告提供的2020年6月2日出具的《5月份对账单》及《送货单》,本院对被告欠款金额67949.6元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加工费67949.6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顺皓包装材料制品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顺皓包装材料制品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鑫东扬纸箱制版店支付货款6794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9.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顺皓包装材料制品厂承担。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应缴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