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处伟2020年度商铺经营回报款51194.4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款额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阮处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