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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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鑫鑫建筑物资租赁部 贵州御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 贵州御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13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兴义市鑫鑫建筑物资租赁部与余霏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第二项,即“余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义市鑫鑫建筑物资租赁部截至2019年10月15日的租金(含上下车费、清理费、维修费)476,638.03元及违约金142,991.41元,共计619,629.44元”; 二、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13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余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义市鑫鑫建筑物资租赁部截至2019年10月15日的租金(含上下车费、清理费、维修费)476,638.03元及违约金142,991.41元,共计619,629.44元”、第三项,即“余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兴义市鑫鑫建筑物资租赁部租赁物资钢管10376米、套管911只,并按钢管0.007元/米、套管0.01元/只的日单价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支付租赁物返还前的占用费至租赁物资归还或赔偿完毕之日止,若逾期不能归还上述材料,则由余霏按钢管23元/米、套管5元/只的价格进行赔偿”、第四项,即“驳回兴义市鑫鑫建筑物资租赁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余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义市鑫鑫建筑物资租赁部截至2019年10月15日的租金(含上下车费、清理费、维修费)及违约金共计517856.39元; 四、余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兴义市鑫鑫建筑物资租赁部租赁物资扣件10376套、套管911只,并按钢管0.007元/米、套管0.01元/只的日单价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支付租赁物返还前的占用费,若逾期不能归还上述材料,则由余霏按扣件7.5元/套、套管5元/只的价格进行赔偿;。 三五、驳回兴义市鑫鑫建筑物资租赁部的其余上诉请求及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1578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434元,保全费4349元),由余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4元,由兴义市鑫鑫建筑物资租赁部负担10562元,由余霏负担8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