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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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03377.9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计12548.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原告***负担689元,被告***负担2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