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东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市地下管道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 2、杭州市地下管道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马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1616.47元。 3、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杭州东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马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1616.47元。 4、驳回马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元,由马刚负担426元,由杭州市地下管道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8元,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杭州东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2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元,由杭州东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