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公司
青海省人民医院
类型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给付保险金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给付保险金126000元,上述保险金共计246000元。

案件受理费24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公司承担,随前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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