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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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益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益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8)内0602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市益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400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从2018年4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后被告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调解内容,本案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89)内0602执26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川县、402室共计11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本案中,异议人并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呼和浩特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