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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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生命权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郝占军、王东生、王永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尚瑞芬、秦璇、解爱花各项经济损失61738元; 二、被告伊金霍洛旗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尚瑞芬、秦璇、解爱花各项经济损失17640元;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尚瑞芬、秦璇、解爱花各项经济损失8820元; 四、驳回原告尚瑞芬、秦璇、解爱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0元,由原告尚瑞芬、秦璇、解爱花负担11538元,被告郝占军、王东生、王永岗负担898元,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元,被告伊金霍洛旗人民医院负担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