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截止至2021年10月18日信用卡借款本金65250元、利息(含复利)118125.03元,及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原告负担99元,被告***负担19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