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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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建国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9420.9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建国医疗费20805.08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3985.08元中的30%计人民币7195.52元。 三、驳回原告罗建国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原告罗建国负担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5××××09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开户行号:103437035126)。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