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2.尚广全同意接受以上赔偿的数额,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的赔偿责任完全免除,并放弃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的其他一切权利,尚广全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3.该协议签订后,尚广全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向司法部门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并保证在必要的时候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情况,出具相关的文件和证明。4.(2021)豫132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案件受理费17470.66元,由南召县自然资源局承担。5.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南召县自然资源局应将下余九万元赔偿款(不包含南召县自然资源局之前已经给付七万元)支付给尚广全,以尚广全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凭。6.南召县自然资源局放弃对本案的上诉权利,不再上诉。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本案案了事了,永无纠纷。8.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9.本协议各项条款,双方均已详细阅读,对条款内容没有任何异议。10.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案涉司法鉴定书能否均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二、一审法院对于平安财险安阳公司赔偿数额计算是否正确。关于争议焦点一,平安财险安阳公司虽对河南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案涉司法鉴定书提出异议,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该鉴定意见书系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意见明确,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且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针对尚广全的肢体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系对尚广全精神智能伤残情况进行评定,二者所依据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并不相同,而平安财险安阳公司并无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法定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情形,故该两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均具备证据的形式和实体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尚广全伤残等级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定平安财险安阳公司为尚广全垫付的一万元医疗费,且在判决评理部分已予以扣减,但其在判决主文中的表述确实存在错误之处,加重了平安财险安阳公司赔付义务,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对于平安财险安阳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数额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因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该一万元垫付款可在执行环节予以扣减,故本案以维持原判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交纳的25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自行负担。南召县自然资源局交纳的4523元,减半收取2261.5元,由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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