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东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付位于丹东市元宝区的房屋; 二、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被告丹东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面积差价款51858元并缴纳相关进户费用。 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丹东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