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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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莫志明应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99034.92元,利息8616.76元,合计307651.65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之后按《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给原告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元(原告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莫志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