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荆州市鑫龙发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刘光朝所投保的鄂Q1××××号自卸汽车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荆州市鑫龙发物流有限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营运损失35757元。

二、被告刘光朝赔偿原告荆州市鑫龙发物流有限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被告刘光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

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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