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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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夏益萍食品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夏益萍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