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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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杨春花各项损失53053.89元; 二、原告杨春花返还被告刘云霞垫付款7005元; 三、驳回原告杨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刘云霞承担189元,剩余33.5元由原告杨春花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