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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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麻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成学兰、张光凤、张小龙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6631.9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赔偿482415.96元(已扣减应返还给被告张雪峰垫付费用10000元),原告成学兰、张光凤、张小龙自行负担294415.95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向被告张雪峰支付垫付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学兰、张光凤、张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述应给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8元,由原告成学兰、张光凤、张小龙负担2244元,由被告张雪峰负担2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