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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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罗根元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许锡典除已支付的赔偿款外,再行赔偿原告因罗根元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1888元,被告陈丽玲对此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680元及诉讼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许锡典、陈丽玲负担5820元,原告负担1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