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宽城顺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海东给付原告宽城顺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379248.90元及违约金(以379248.90元为基数,按照年5.6%自2015年1月1月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宽城顺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1434240.50元及违约金(以1434240.50元为基数,按照年7.28%自2015年1月1月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宽城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长江给付混凝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4.00元,减半收取10687.00元,由被告陈海东负担3000.00元,由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8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