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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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高其、袁小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589367.93元,合计2889367.93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 二、如被告徐高其、袁小菊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徐高其、袁小菊为借款作抵押担保的位于赣东××××号房产(临房权证荆-字第0××8号)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16元,减半收取14958元,由被告徐高其、袁小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