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乾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赔偿龙丽损失5770.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龙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元,由龙丽负担172元,由姬庆利、杭州乾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