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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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齐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贷款本金462452.58元,支付截至2021年8月9日的利息33087.85元、罚息1326.56元、复利1764.93元,共计498631.92元,并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贷款合同中关于逾期还款利率标准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限被告齐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200元。 三、如被告齐静辉未履行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有权申请拍卖或变卖被告齐静辉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川路47号海城铭园6幢504室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在被告齐静辉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范围内按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由被告齐静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