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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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凌亿工程款158679元; 二、驳回原告华凌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查飞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元(已减半),由被告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