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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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鑫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鑫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4400元; 二、北京鑫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自2019年4月6日至上述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至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鑫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鑫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