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市正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市正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雍秀峰购房定金及违约金20,000.00元。 二、被告苏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阜新市正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