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车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车分公司赔偿***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期间的医疗费十三万九千四百七十二元六角七分、卫生用品费三万九千四百零四元四角、病历复印费一百二十元、座厕椅费用二百三十九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三万九千七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车分公司赔偿***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期间的护理费五十万零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九十五元(***已预交),由***负担一百八十元,由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车分公司负担五千五百一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