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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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尹天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赔偿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尹天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