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宝坻区和峰兴旺服装厂
登品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兴旺服装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登品公司给付其加工费7627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62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登品公司支付购买加工辅料及检验员工资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登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兴旺服装厂与登品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服装生产加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2019年5月6日,登品公司联系兴旺服装厂了解服装样衣谈加工合作,2019年5月10日,登品公司向兴旺服装厂发送服装原料、辅料进行加工生产,款号为:9616短款棉服和9072长款棉服,加工中途,兴旺服装厂向登品公司发两次样衣,共计8件。经过兴旺服装厂昼夜加班将服装加工完毕后,多次联系登品公司结款提货,但其一直推辞,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每次加工完毕后货物由兴旺服装厂运输到指定物流公司处后登品公司付清加工费。登品公司多次联系兴旺服装厂要求发货收到货物结款,兴旺服装厂将9072长款棉服600件发给登品公司,但登品公司至今未结账。兴旺服装厂每月都联系登品公司,但其至今不提货,目前未结型号为9072款,共计985件,加工费为55元/件;型号为9616款棉服,共计340件,加工费为65元/件,上述加工费共计76275元。目前兴旺服装厂库存9072款棉服385件、9616款棉服340件。另,兴旺服装厂加工登品公司服装时,购买辅料(含包装袋120元、里料580元)花费700元,检验员4天工资800元,共计1500元均是兴旺服装厂垫付,费用应由登品公司承担。

登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张哲艳(本案兴旺服装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红与登品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登品国际服装加工合同》,且已经履行完毕。2019年5月,登品公司联系兴旺服装厂洽谈服装加工事宜,双方均认可按照张哲艳、张秋红与登品公司签订的《登品国际服装加工合同》约定的标准由兴旺服装厂为登品公司加工服装。随后,登品公司向兴旺服装厂发送服装原料、辅料进行加工生产9616款棉服和9072款棉服,其中9072款棉服每件加工费55元。2019年9月19日,兴旺服装厂与张春波达成口头货运合同,将10包600件9072款棉服运送至登品公司指定的在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的收货地点。在收到货物后,登品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给付加工费。后经兴旺服装厂多次催要未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兴旺服装厂提交的二乖快运货物托运单,张哲艳、张秋红与登品公司签订的《登品国际服装加工合同》,张哲艳与登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操瑞正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兴旺服装厂提交的二乖快运货物托运单,张哲艳、张秋红与登品公司签订的《登品国际服装加工合同》,张哲艳与登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操瑞正通话录音等证据,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结合登品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记载内容,足以证明兴旺服装厂与登品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系,且登品公司拖欠兴旺服装厂600件服装加工费33000元之事实。登品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给付兴旺服装厂加工费,故本院对兴旺服装厂要求登品公司给付加工费33000元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兴旺服装厂要求登品公司给付加工费43275元诉请部分,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此项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兴旺服装厂要求登品公司支付辅料及检验员工资1500元,其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兴旺服装厂要求登品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经查,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公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故此,登品公司应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3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兴旺服装厂利息。登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品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天津市宝坻区和峰兴旺服装厂加工费33000元,并以3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兴旺服装厂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此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天津市宝坻区和峰兴旺服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天津市宝坻区和峰兴旺服装厂负担1004元(已交纳),由登品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负担7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天津市宝坻区和峰兴旺服装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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