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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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1元,由原告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