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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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军粮城街道办事处 天津市东丽区山岭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褔祥、石广武、石广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魏起军办理天津市东丽区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魏起军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石褔祥、石广武、石广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