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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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粤B7××××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邹兰英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4290元、误工费12187元、残疾赔偿金1324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辅助器具费2200元,合计174624元,扣除已付18000元,还应支付15662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粤B7××××号小型轿车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邹兰英医疗费33809元(51809元-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营养费1890元,合计37679元,扣除非医保费用2381元[(41809元-18000元)×10%],计35298元; 三、原告邹兰英的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2381元,由被告马胜军承担,向原告邹兰英支付,并承担鉴定费1500元,合计承担3881元,被告马胜军已垫付原告3752元,被告马胜军还应支付原告邹兰英129元; 四、驳回原告邹兰英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邹兰英支付191922元;被告马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邹兰英支付129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1元,由原告邹兰英负担399元,被告马胜军负担1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