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机械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公司主张的虢×根于2015年9月26日代西港公司付款1万元港币的事实,仅有其单方出具的收据为证,其所称收据上的“虢×根”签名,无法辨识为“虢×根”三字,文字的形态与中建公司提交的合同书上虢×根签名亦有明显差异。中建公司称其工作人员向虢×根催要货款,但其仅提供公司员工的书面证言及录音副本,该证言未经出庭质证,录音也没有原始介质可供核对。一、二审法院认为中建公司的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其在2014年1月27日之后向西港公司追讨过案涉款项,也不足以证明西港公司在此后支付过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建公司在申诉中主张其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西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标沟通案涉货款事宜,且王传标于2017年6月9日明确回复会付款,但中建公司对该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二审法院认为中建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提出本案诉讼之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综上,中建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建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