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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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祥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瑞祥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款项64100元,并赔偿此款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分段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以款项255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9月1日之后以款项64100元为基数计算); 二、应关水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关水负连带责任。 原告深圳市瑞祥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关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