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玉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20906.52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以每日万分之五为限)计算的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若被告赵玉通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赵玉通抵押的车牌号为×××号(车辆识别代码:LS5A2DEE3JA418880、发动机号:JCTF172138)长安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赵玉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经依法处置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足清偿上述判决中第一、三项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被告张予洁、张洋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计211.50元,由被告赵玉通、张予洁、张洋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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