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省希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创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希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 1、灯塔镇西孟一组,房屋产籍号:028009-0007-000,产权证号:房权证辽房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954.21平方米; 2、灯塔镇西孟一组,房屋产籍号:028009-0005-000,产权证号:房权证辽房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954.21平方米; 3、灯塔镇西孟一组,房屋产籍号:028009-0009-000,产权证号:房权证辽房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982.57平方米; 4、灯塔镇西孟一组,房屋产籍号:028009-0010-000,产权证号:房权证辽房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427.13平方米; 5、灯塔镇西孟一组,房屋产籍号:028009-0013-000,产权证号:房权证辽房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38.87平方米; 6、灯塔镇西孟一组,房屋产籍号:028009-0006-000,产权证号:房权证辽房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954.21平方米;的以上六宗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