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 吉林森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睿晟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富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富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以南、生态东街以西,恒丰时代(二期),丘地号为8-3/168-8的下列两处房屋 1、8号楼101,面积2195.49平方米; 2、8号楼201,面积2422.65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吉林森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