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借款本金792167.75元、逾期利息171949.55元及后期利息(从2019年7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被告***、***、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