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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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经济损失181026.99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173247.32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付原告10000元,再付163247.32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其余损失原告自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给原告赔偿款163247.32元中,由原告***领取138350.19元,由被告***领取24897.1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承担310元,由被告***承担1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