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肆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荣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肆狼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5422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肆狼公司的住所地以及行为地均是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荣耀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为此,一审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实际荣耀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应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荣耀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荣耀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然肆狼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荣耀公司已选择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作为本案的受诉法院,故对肆狼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1-24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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