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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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顾洋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清偿欠款本金11777.7元、账单分期手续费为477.94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为636.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385.36元。自2021年4月1日起,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已缴纳),由被告顾洋负担并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