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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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市仟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慧、被告尹志明签订的《云帆1号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于2021年8月9日解除; 二、被告高慧、被告尹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珠海市仟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5051.53元; 三、被告高慧、被告尹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市仟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四、被告高慧、被告尹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市仟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8000元; 五、若被告高慧、被告尹志明于未按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珠海市仟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高慧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景邮路12号1612房屋在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债权范围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珠海市仟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珠海市仟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59元(已交纳),由被告高慧、被告尹志明负担80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