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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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归还给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650006.47元,罚息207141.67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6月26日,从2019年6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本案抵押物即属被告***、***所有的位于藤县的房屋(房权证号:藤房权证藤州镇字第××号)在借款本金13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本案抵押物属被告***、***所有的位于藤县的房屋(房权证号:藤房权证藤州镇字第××号)在借款本金87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本案抵押物属***、***所有的位于藤县藤城镇河东掛榜岭的房屋[房权证号:藤房权证藤城字第(1999)00362号]在借款本金76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4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67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