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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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沃峰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17793.7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包括复利)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付,但自2021年10月20日起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部分(即《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的部分)不应再计收复利];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沃峰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对处分被告林沃峰名下位于增城区永宁街荔湖城碧珑坊一街42号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00.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已预付受理费14800.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林沃峰负担,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