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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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