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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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81864.64元、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利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5%计付;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罚息以当期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当期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75%计付;自2021年11月9日起的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75%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7元,由被告郑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