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付艳医疗费9900元、残疾赔偿金76506元、护理费7246.84元、误工费27233.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付艳医疗费22983.66元,营养费2700元,住***。 在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时,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已垫付9900元、聂敏已垫付18216.02元,应予以扣除。为减少诉累,由保险公司将聂敏垫付的超额部分直接支付给聂敏,品迭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向付艳直接支付130349.68元,向聂敏支付11160.0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被告聂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