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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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朱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支付信用卡本金234436.43元、利息16591.46元、违约金2500元,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每期最高500元)计算,利息、违约金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1元,由被告朱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