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 渭南嘉鑫农机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渭南嘉鑫农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75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渭南嘉鑫农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其计算方式:以875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3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