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36514.2元及违约金(利息以436514.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每月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700元,保全担保费1746.06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4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