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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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 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三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中建大康公司提交的书面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建大康公司主张三江公司赔偿其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分析如下: 本案中,中建大康公司与三江公司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涉案《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就三江公司以中建大康公司的名义承接涉案建筑工程所涉的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该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涉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三江公司向中建大康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中建大康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均由三江公司承担……产生的全部损失及各种纠纷均由三江公司承担……”故对于中建大康公司因履行建筑工程合同而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税款、工程保证金等相关款项,应由三江公司负担,中建大康公司已收取的由京瑞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也应归三江公司所有。因此,在中建大康公司已提交付款凭证、实际工程量等证据的情况下,中建大康公司主张其在履行其与三江公司的挂靠合同期间代为支付款项,遭受了损失,要求三江公司赔偿该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虽然中建大康公司确实尚存未与京瑞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的部分,但仍可依照双方相关协议约定及现有证据确定责任。三江公司主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协议书》实为三江公司借用中建大康公司资质的“挂靠协议”,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案由定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三江公司主张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一审法院管辖本案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三江公司申请再审缺乏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佐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三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